福建省制冷学会章程
(2013年03月21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为福建省制冷学会。(英文名为FUJIAN ASSOCIATION OF REFRIGERATION,缩写为FAR)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科学技术性质群众团体。本会由我省具有较高水平的制冷科学技术人员、教学科研人员和相关企业的管理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科学技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根本方针,团结和组织我省从事制冷和食品冷藏冻结专业的科技人员、教学科研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为提高我省制冷和食品冷藏冻结科学技术水平,为推动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和科学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为加快我省实现小康建设目标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162号,(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电话:0591-83829085,传真:0591-83829085,(学会秘书处和办公室设在福建农林大学金山校区。电话:0591-86392246,传真:0591-83754682,E-mail:fjszlxh@126.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开展国内外制冷和冷藏科技交流,促进制冷及冷藏学科发展。
(二) 普及制冷科技知识,传播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推动先进技术产业化。
(三) 编辑、出版有关制冷科技的文集、资料。
(四) 努力维护制冷及冷藏学科科技人员的合法利益,向党组织和政府反映制冷科技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及制冷科技人员的诉求。
(五) 评选、表彰和奖励在科技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其它制冷科技工作者。
(六) 接受委托承担制冷科技项目的评估、科研成果鉴定、文献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审定,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人员培训及技术服务,兴办科技实体。
(七) 吸收会员,对会员和制冷科技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科技培训,接受政府及有关单位委托,对制冷科技人员进行技术水平及能力测试和职称评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因制冷产品或制冷工程引发的经济纠纷和案例。
(八) 促进民间科技合作,加强闽台科技交流,引进先进制冷技术。
(九) 创造条件兴办实体,依法登记,照章纳税,收益用于学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团体。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和专业技术知识。
(四) 个人会员应具有本学科相当于助研、讲师、工程师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和从事制冷和食品冷藏冻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学生会员应是制冷、食品冷藏冻结和暖通空调专业的在校本科生或研究生。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团体会员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或)和所在单位推荐报秘书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本会书面提示后一年内仍不交纳会费并不作任何书面答复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理事会。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会员或团体会员资格的终止事项。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届五年。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表决,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原则上为专职(特殊情况下可设专职常务副秘书长)。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学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3 年03月21日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